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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传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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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收益属于共有吗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主要的争议是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并未予明确其标准,导致在适用上会有不同的理解。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房屋租金性质的认定到底是孳息还是经营收益,主要是看婚后对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如果婚后投入了时间对房屋加以维护、修缮等管理的,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对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单纯的收取租金,则房屋租金应当认定为孳息,属个人财产。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把租金收入认定为是个人财产的判例较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生产、经营,那么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吕布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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